杨志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机理与审计机构勤勉尽责的研究
杨志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机理与审计机构勤勉尽责的研究
摘要:近年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受到高度关注,有关部门在严厉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同时,也对审计机构进行相应追责。如何遏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保障审计机构发挥好“看门人”的作用,是维护资本市场有效运转的重要课题。本文立足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机理与审计机构勤勉尽责的相关性,深入探讨大股东、实控人如何影响治理层和管理层编制财务报告,系统分析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三角原理、我国资本市场造假方式,以及由此产生的审计机构勤勉尽责影响因素,提出遏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应对措施和厘清审计机构过错责任的思路。本文研究对相关部门综合施策形成上市公司不敢实施财务造假的良好生态、促进审计机构严格遵守执业准则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审计机构;勤勉尽责;过错认定
作者简介 杨志国,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博士,中国科学院博士后。现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总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信息化委员会主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硕士、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党委副书记、副秘书长,安徽省亳州市市委常委、副市长(挂职)。多年从事审计准则研究制定工作,致力于中国审计准则建设和国际趋同,按照财政部和协会领导的部署,设计构建中国审计准则框架体系,组织完成48项审计准则的制定工作;负责设计中国审计准则应用指南框架,规划应用指南的内容,组织起草审计准则应用指南,满足了我国经济与资本市场发展对审计标准的新要求;主持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其实施细则,推动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完善;主持与国际准则制定组织谈判,取得中国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成果,受到世界银行和国际审计准则制定机构的肯定;代表我国曾任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理事、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理事。2008年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上市公司无疑是我国优秀企业群体的代表。根据证监会2024年公布的数据,虽然沪深两市共5 000余家上市公司占全国5 800多万家企业的万分之一,但囊括了70%国内500强企业,缴纳的税费约占全国税收的25%,营业收入相当于GDP的近60%。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运转的基础,高质量的财务信息可以有效降低资本转移成本和投资风险水平。但不可否认的是,少数上市公司的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违规占用资金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上市公司群体形象、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动摇投资者信心。同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波及审计机构(本文指会计师事务所,有时和注册会计师互用),致使证监会对未勤勉尽责的审计机构和责任个人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对严重违法审计机构给予“资格罚”,乃至司法机关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审计机构在资本市场的“看门人”作用和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形象受到严重质疑,注册会计师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目标面临着巨大挑战。本文旨在研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机理与审计机构勤勉尽责的相关性,探讨遏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压实审计机构“看门人”职责的有效途径,厘清上市公司和审计机构的责任,推动各方归位尽责。
一、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责任体系的构成与运行
(一)治理层与管理层的财务报告责任与制衡机制
在资本市场,上市公司管理制度要求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代表全体股东的治理层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这就产生了治理层如何监督管理层,以及管理层如何通过编制财务报告向治理层乃至全体股东报告经营成果等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问题。管理层对财务报告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按照规定编制财务报告,使财务报告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告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二是评估持续经营能力和适用的持续经营假设是否适当,并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三是主动配合治理层对财务报告编制过程的监督,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与数据。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管理层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和财务报告负有直接责任,治理层则对管理层负有监督责任,因此,治理层理论上应在监督上市公司如何识别、评估和应对财务造假方面发挥关键作用。换言之,治理层和管理层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督管理层编制财务报告的活动是治理层的重要职责之一。然而,治理层也存在着监督失效的风险。
本世纪初,欧美部分国家资本市场出现严重财务造假事件,为恢复市场秩序、强化责任约束,这些国家纷纷通过立法手段完善监管。例如,当美国资本市场陷入由安然等公众公司财务造假与审计失败所引发的信任危机时,2002年7月30日,美国实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针对公司治理作出严格规定:一是加大公司管理层的财务报告责任。例如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总监对呈报给美国证监会(SEC)的财务报告“完全符合证券交易法,以及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予以保证。二是强化公众公司财务披露义务。例如由SEC制定规则,强制要求公众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包含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由审计机构对评价报告出具审计报告。三是加重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例如对故意进行证券欺诈的犯罪最高可判处25年监禁;针对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总监未履行财务报告保证责任的情况,规定将处以5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判处5年监禁。
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强化了上市公司治理责任,尤其是管理层对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责任,这些举措对上市公司及管理层产生了强大威慑力。2010年7月21日美国实施《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其中第922款“举报人保护与激励机制”规定,通过设立举报人奖金计划(Whistleblower Bounty Program),鼓励公司内部员工或知情者向SEC举报违反证券法的行为,SEC若成功执法且罚金超过100万美元,可向举报人支付案件罚金的10%~30%作为奖励。2011年8月12日SEC发布实施指南,完善“举报人”制度。“举报人”制度将举报财务造假的奖励金额与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直接挂钩,对抑制公众公司财务造假具有重要作用。
(二)实控人对治理层和管理层财务报告责任履行的影响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对财务报告的责任。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八十二条规定,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025年3月27日证监会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应当健全、有效、透明,强化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制衡,保障股东的合法权利并确保其得到公平对待,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切实提升企业整体价值。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持续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基于上述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和管理体系,保障股东大会、董事会、管理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控股股东或大股东(以下简称实控人)要严格遵守法规及公司章程,维护上市公司经营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董事会要积极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管理层要在董事会的监督下履行好日常经营管理职责,包括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告。此外,上市公司要建立规范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近年来,上市公司实控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实施财务造假、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为此,我国加大了行政执法、民事赔偿和刑事司法力度。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法对于欺诈发行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募集资金百分之五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处以六十万元罚款,提高至一千万元。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一千万元罚款等。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对直接负责财务造假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上市公司实控人财务造假是资本市场的痼疾。尽管法律法规规定了上市公司治理层和管理层的职责,但由于上市公司股权相对集中,实控人对上市公司有着较强的掌控力。在个别上市公司,实控人不但控制董事会,影响或控制管理层的日常经营活动,还策划、组织、实施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的财产,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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