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辖区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最高可获2000万元 在上交所主板上市最高可获1750万元-福建省9个地区先后发布IPO上市补贴政策

辖区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最高可获2000万元 在上交所主板上市最高可获1750万元-福建省9个地区先后发布IPO上市补贴政策

企业上市

  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20-05-26,来源:福建省政府

       1、推动规上企业股份制改造(“规改股”)。每年筛选一批条件成熟、成长性较好的企业,作为上市后备企业,在企业改制、政策培训、综合金融服务等方面加大服务力度。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规模以上企业,市、县(区)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2、推动企业上市融资(“股上市”)。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交易的小微企业,以及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市、县(区)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3、省级财政对推动实施梯度培养成效明显的前三名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正向奖励。

       4、支持“专精特新”发展。对新认定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不低于1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制造业单项冠军和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分别给予一次性不低于50万元、100万元奖励。

  时间: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所涉及的资金奖补政策适用年限为2020年至2022年。

  二、福州市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17-09-30

  加大对企业改制上市的政策扶持

  (一)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市级和各县(市)区财政应每年从部门预算中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扶持企业改制上市。

  (二)原则上对除房地产、金融行业以外并列入市上市后备资源库内的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给予下列资金奖励:

       1、企业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在其向福建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后,给予30万元的资金奖励;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在其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受理函后,给予70万元的资金奖励。该项奖励的兑付办法:税收在市本级的,由市财政全额承担;税收在县(市)区的,由市财政和税收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2、企业在境内外挂牌上市后,将募集资金实际不低于80%以上投向本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将募集资金实际不低于50%投向本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上市后,将该上市公司的注册地迁回本市且企业所得税在本市缴交的,可享受本项奖励政策。该项奖励兑付办法:税收在市本级的,由市财政全额承担;税收在四城区的,由市级和所在区财政各承担50%;税收在马尾区或八县(市)的,由所在的区或县(市)财政全额承担。

  上述第12两项奖励额不能超过企业上市前一会计年度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

       3、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资产评估增值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或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企业上市后,市及县(市)区级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将募集资金投向我市的投资比例予以奖励。

  (三)上市后备企业上市过程中进行改制重组,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等过户时,企业法人代表及控股股东没有发生变化的,可酌情免收变更、过户交易服务费。

  (四)重点推进企业申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可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予以协调解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优先保证土地使用计划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和报批手续,保障企业用地。

  (五)重点推进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我省鼓励发展、列入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重大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可按照闽政办[2009]135号规定实行优惠的地价政策,即: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六)重点推进企业申请政府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专项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安排。各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基)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用于重点推进企业。

  (七)积极引导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参与我市上市后备企业改制重组。

  (八)各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中需使用的设备、材料等物资在招标采购时,我市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能够提供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采购选用。

  (九)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凡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的,可优先上报纳入省、市级重点项目盘子。对列入省、市盘子,且具有稳定收益的重点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投资意向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方。

  (十)金融机构对上市时间表明确且有合理资金需求的上市后备企业,要优先予以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融资。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楼区接续打造企业上市高地“榕树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26

  综合以上各项扶持补助政策,鼓楼企业如果在科创板上市,最高可以获得2000万元补助;在上交所主板上市,最高可以获得1750万元补助。

  (一)促成落户我区企业在5年内完成上市的,对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引进外地上市公司主体迁址我区的,在完成工商登记、纳税登记关系变更后,对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

  (二)对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的企业,在向福建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后,在省、市补助金额基础上,由区补足至50万元。拟在上交所主板、科创板、深交所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在福建证监局完成报备并取得受理函后,在省、市补助金额基础上,由区补足至150万元。

  (三)拟在上交所主板、深交所中小板、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前)上市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函后,在省、市补助金额基础上,由区补足至150万元。

  (四)拟在上交所科创板、深交所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后)上市企业,向沪深交易所报送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函后,在省、市补助金额基础上,由区补足至100万元。

  (五)对成功上市挂牌交易的企业,按企业上市前三个自然年区级实得财政贡献逐上年增量部分的75%予以补助。

  (六)对通过各种形式兼并重组实现沪深主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在省、市补助金额基础上,由区补足至200万元。

  (七)新迁入我区企业3年内成功上市的,除享受企业上市各项补助外,另由区补助100万。

  (八)外地已上市企业主体迁址本区的,在完成工商登记、纳税登记关系变更一年后,在省、市补助金额基础上,由区补足至200万元。

  (九)支持企业拓展空间载体。已进入上市实质程序但尚未上市交易的企业本部租用辖区内办公用房的,租金每年按租赁合同金额的15%予以补助,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3年;新购置辖区内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已上市交易企业自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新购置辖区内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上述企业上市前后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补助,且当年区级财政实际贡献额须不低于200万元。

  (十)鼓励境外上市企业投资到本区且在获得融资后12个月内资金到位,实际到资达5000万美元的,给予奖励100万元;超过5000万美元的,每增加1000万美元,予以奖励20万元。单家企业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区级财政实际贡献额。

  注意:“榕树计划”及本细则自201971日起施行。201971日之前企业已进入上市相关进程(含股份制改革、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等),不予兑现相应进程奖励。

  三、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发布时间:2016-12-13

  鼓励企业通过境内外多渠道上市及再融资

       1.企业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市政府给予上市工作经费一次性30万元补助。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并被正式受理的,市政府给予上市工作经费一次性70万元补助。

       2.对在厦门注册的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按照融资金额(包括首次融资、再融资扣除发行费用后的金额,下同)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融资金额在10亿元(含)人民币以上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融资金额在5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融资金额在2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融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上述企业募集资金的40%(含)以上在本市投资的,再给予同档次同等金额的奖励。

       3.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实现间接上市的,参照享受已出台的各项扶持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

       4.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本市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其中,主要生产经营地设在厦门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本意见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开始辅导备案及上市的企业可适用本办法的相应优惠政策。《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1328号)同时废止。

  四、漳州市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发布时间:2019-12-13来源:漳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加强政策扶持

  (一)企业拟境内A股上市,根据与保荐机构或其他证券从业机构签订的上市服务协议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受益财政奖励30万元;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受益财政奖励200万元,市级财政追加奖励100万元;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且其募集资金的70%以上实际用于本市项目投资的,受益财政奖励70万元,市级财政追加奖励100万元。企业通过重组上市且总部迁入漳州的,受益财政比照本地企业上市给予相应奖励。

  (二)企业拟通过红筹架构间接在境外上市,上市申请被境外证券监管机关正式受理的,受益财政奖励200万元;成功上市且IPO募集资金的50%以上实际用于本市项目投资的,受益财政奖励70万元,市级财政追加奖励50万元。

  (三)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受益财政奖励120万元,市级财政追加奖励50万元;首次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受益财政追加奖励30万元。企业在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不含展示性挂牌)的,受益财政奖励60万元,市级财政追加奖励20万元。

  (四)企业在上市、挂牌推进过程中,因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而缴交入库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企业进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或在新三板、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当年起3年内每年新增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其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给予相应的财力支持。

  (五)企业在境内A股上市、新三板挂牌推进过程中,因规范财务核算、统一会计基准、清产核资、审计评估调帐等原因而补缴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在企业进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或新三板挂牌后,其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给予相应的财力支持。

  (六)企业在上市、挂牌推进过程中进行重组、改制、并购,涉及不动产权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和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等过户时,凡企业控制关系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只收取登记费,免收变更、过户等费用;涉及地方权限范围内的收费项目,一律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七)企业在上市、挂牌推进过程中补办不动产登记手续、申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的,优先办理。

  (八)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资金的50%以上用于本市项目投资的,按实际投资额给予相应奖励:实际投资额1亿元(含)~3亿元的,奖励50万元;3亿元(含)~6亿元的,奖励100万元;6亿元(含)~10亿元的,奖励150万元;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境外间接上市企业按60%的标准执行。挂牌公司股权融资和再融资资金的50%以上用于本市项目的,按实际投资额给予相应奖励:实际投资额3000万元(含)~1亿元的,奖励30万元;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万元。

  (九)上市、挂牌公司并购重组本市企业且并购交易金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交易金额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分管上市挂牌工作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参加知名高校组织的资本市场培训(研修)班,在参训人员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后,由企业所在县级财政部门给予补贴。具体标准:每家企业限2个名额,每个名额补贴实缴培训费的50%且不超过3万元。

  (十一)上市、挂牌公司和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企业等认证,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或专项,申请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6.18”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的,同等条件优先支持。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意见施行前关于市级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328日印发

  五、泉州市

  亮点1:提高境内上市奖励金额

  “上市后备企业经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市政府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首发上市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市政府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上市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市政府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

  政策亮点:原政策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境内上市奖励为130万,新政策大幅提高了境内上市的奖励金额,由130万元增加至200万元。并将原政策中的奖励门槛——“上市募集资金的70%投资于我市”降低为50%

  亮点2:提高境外上市奖励金额

  “上市后备企业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市政府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上市或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境外上市,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上市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市政府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

  政策亮点:“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上市”即“H股上市”,“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境外上市”即“红筹架构上市”,原政策对于“H股”上市和“红筹架构”上市的奖励分别为100万元和50万元,新政策分别将“H股”上市和“红筹架构”上市增加至200万元和100万元。并将原政策中的奖励门槛——“上市募集资金的70%投资于我市”降低为50%

  亮点3:鼓励上市后备企业异地“借壳”、“买壳”

  “上市后备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异地‘借壳’、‘买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市政府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

  政策亮点:原政策对于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上市的,市政府给予50万元奖励。新政策将奖励金额增加至100万元。

  亮点4:提高挂牌奖励金额

  “挂牌后备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或海峡股权泉州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市政府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在海峡股权泉州交易中心股改板挂牌的,市政府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

  政策亮点:原政策对于挂牌后备企业在新三板或海峡股权泉州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奖励40万元。新政策将奖励金额增加至50元,并且新增对海峡股权泉州交易中心股改板挂牌的补助,补助为20万元。

  亮点5:新增再融资补助项目

  (一)为鼓励境外上市公司回归境内资本市场,新增对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成功发行A股的给予补助100万元。

  (二)为鼓励境内上市公司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再融资,新增对境内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或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实现再融资的给予补助50万元。

  (三)为鼓励挂牌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再融资,新增对挂牌企业成功发行股票、优先股、可转换债券融资,按实际募集资金的1%给予补助,当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2017-11-20泉洛政文〔2017121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1.对上市后备企业按规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并在境内成功上市首发股票,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上市募集资金50%以上投入我区的,区政府给予奖励250万元。

       2.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上市募集资金50%以上投入我区的,对我区首家在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后备企业再给予100万元奖励,第二家再给予50万元奖励。

       3.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我区上市公司发行A股且募集资金50%投入我区的,区政府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

       4.上市后备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异地“借壳”“买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区政府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

       5.上市后备企业上报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前一年至企业上市之年(最长不超过3年),以上年度所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每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在其税款全部缴纳后,区级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企业享受本项奖励的起始时间为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前一年至企业上市当年(最长不超过3年);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境外上市的企业,享受本项奖励的起始时间为取得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的前一年至企业挂牌上市(最长不超过3年)。

       6.境内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或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实现再融资的,按再融资募集资金部分实际投入我区1.5‰进行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

       7.从企业上市后备到上市发行股票,累计奖励金最高限额不超过500万元。

  本意见自20171219日起实行,20171120日至20171219日企业挂牌上市奖励参照本意见执行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进一步加强企业挂牌上市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日期:2019-01-17

  支持企业挂牌上市

  (一)设立企业上市专项发展资金,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用于企业改制上市宣传推广、辅导引荐、协调服务,推动企业上市。

  (二)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当年度完成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奖励50万元。

  (三)上市后备企业成功上市的,奖励500万元;属境内主板市场上市的,追加奖励100万元。挂牌后备企业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奖励200万元;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奖励30万元。我市企业与市外企业联合上市的,按我市企业权益占比享受政策。

  (四)上市后备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异地“借壳”“买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奖励200万元。

  (五)挂牌交易的企业通过转板实现上市,参照鼓励企业上市、再融资的条款进行再奖励。

  (六)上市公司进行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等),再融资资金投资我市1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每增加投资1亿元,再奖励10万元,最高奖励200万元。新三板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成功发行股票、优先股、可转换债券融资的,按实际募集资金投入我市部分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七)鼓励通过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债等的挂牌上市及后备企业,按票面利息的3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每年贴息额度最高50万元。

  (八)上市后备企业上报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前一年至企业上市之年(最长不超过3年),以上一年度所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每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市级财政分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企业,享受本项奖励的起始时间为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前一年至企业上市当年(最长不超过3年)。

  (九)挂牌后备企业在新三板或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当年起,以上一年度所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每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市级财政分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期限3年。

  (十)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制时,因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按照市级财政分成部分的50%奖励给纳税人;因土地、房产、设备评估增值或补入账而补缴的税收,按照市级财政分成部分的50%奖励给纳税人。

  (十一)对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在股改、股权登记、转让等过程中涉及的一般性行政事项给予“绿色通道”服务,及时出具守法证明、立项、行政审批等。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因改制重组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变更时,企业股东及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的,经市政府甄别认定后,直接办理变更手续。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历史问题和困难,实行“一企一策”办法予以协调解决。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至20211231日止。

  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的意见

       2019-03-28来源:永春县政府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1、上市后备企业在境内或境外成功上市后,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上市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于我县的,县政府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资金奖励。

       2、上市后备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异地“借壳”“买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县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且在迁回后的两个会计年度纳税总额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的,县政府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

       3、注册地在我县的境内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或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实现再融资的,且再融资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于我县的,县政府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

       4、上市后备企业成功上市后的税收奖励等优惠政策延续《永春县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永政文〔2010123号)标准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上市后备企业上报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前一年至企业上市之年(最长不超过3年),以上年度所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每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在其税款全部缴纳后,县本级财政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境外上市企业享受本项奖励的起始时间为取得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的前一年至企业挂牌上市之年(最长不超过3年)。

  (2)企业上市后的3年内(按会计决算年度),参照该公司每年比前一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县本级财政分成部分的20%额度给予资金奖励。

  (3)上市后备企业因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其税款全部缴纳后,县本级财政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纳税人。

  (4)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土地、房产评估增值而补缴的税收,在其税款全部缴纳后,县本级财政分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1231日。

  六、三明市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支持企业上市十条措施的通知发布时间:2020-05-27来源:三明市政府办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企业和券商签订IPO财务顾问协议,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企业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IPO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上市企业将首次融资、再融资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在三明辖区进行项目建设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募集资金总额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00万元;5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300万元;2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2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补助在项目实施时兑现50%,竣工后兑现50%。企业通过券商内核的当年起至企业上市当年(最长不超过3年),按每年对地方实得财政贡献的新增财力部分,在企业上市交易后给予全额补助。新上市企业五年内按每年环比新增地方实得财力的50%给予奖励。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7、莆田市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莆政综〔2010118号发布时间:2010-09-28

  企业改制上市奖励

  (一)凡市上市后备企业实施改制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由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凡在境内挂牌上市的企业,上市后由市财政给予奖励200万元。

  (三)凡境外挂牌上市的企业,上市后由市财政给予奖励100万元;若境外挂牌上市的资金全额投入在本市的,资金投资到位后,由市财政再给予奖励100万元。

  (四)通过“买壳”、“借壳”上市的企业,且将工商注册地迁入莆田市(在莆田市纳税)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奖励50万元。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改制上市(挂牌)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2018-04-28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发布时间:20181019

  企业改制上市奖励

  (一)凡市上市后备企业实施改制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由市财政给予奖励的基础上由区财政再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凡在境内上市的企业,上市后由市财政给予奖励的基础上由区财政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凡境外上市的企业,上市后由市财政给予奖励的基础上由区财政再给予50万元奖励;若境外上市的资金全额投入在我区的,资金投资到位后,由市财政给予奖励的基础上由区财政再给予50万元奖励。

  若上市公司及上市后备企业获得我区奖励后在五年之内外迁的,所获奖励和优惠返还应全部退还各级财政。

  七、南平市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

  生成日期:2018-03-06发布时间:2018-03-21发文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南政综〔201842

  加大资金奖励力度

       1.上市后备企业经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奖励100万元;首发上市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奖励100万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上市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我市的,奖励100万元。

       2.对异地“买壳”或“借壳”实现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迁回本市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3.上市后备企业依法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基础层挂牌交易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依法进入“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交易的,一次性奖励70万元;基础层的挂牌公司首次调整进入创新层后,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上市后备企业完成股改并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成功挂牌的,奖励2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板上市的,或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企业转板到“新三板”挂牌的,参照上市后备企业享受本《意见》扶持政策,但应扣除其之前已享受的政策奖励重叠部分。

       4.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或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实现再融资的,给予50万元资金补助。“新三板”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企业成功发行股票、优先股、可转换债券融资,按实际募集资金的1%补助给企业,当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5.鼓励企业通过直接债务工具融资,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私募债等的上市后备企业,按票面利息的30%给予3年以内贴息,每家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八、龙岩市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2018-06-05,龙政办〔201899

  (一)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1.企业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的,由受益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提出首发上市申请并被正式受理的,由受益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按首次募集资金用于龙岩辖区内投资项目的总额,分四个层次,由受益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给予奖励:

  募集资金投资龙岩总额15亿元以上的,一次奖励400万元;总额10亿元以上~15亿元(含15亿元)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总额5亿元以上~10亿元(含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总额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本地企业通过收购或控股外地上市企业且将该企业注册地、纳税登记地调整至龙岩辖区,以及外地上市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址龙岩辖区,并承诺五年内不迁离本市的,由受益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支持企业“新三板”挂牌融资

        1.企业与保荐机构签订“新三板”挂牌服务协议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由受益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后,由受益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

  (三)其他扶持政策

        1.对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增发或发行企业债券(含国家发改委审批的绿色债券、专项债券)实现再融资的,按所募集资金投资龙岩总额的5‰进行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项目所在地属新罗区、永定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的,所涉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属县(市)的,所涉资金由项目所在地财政承担。

        2.对已经上市且获得过奖励的企业进行转板的,不再享受本扶持政策。“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到境内外上市的,执行本扶持政策,但应扣除其之前享受的政策奖励重叠部分。

        3.企业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按支持企业“新三板”挂牌政策的50%予以扶持。

  本实施意见自201811日起执行,执行期为三年。

  九、宁德市

  宁德市促进民营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

  来源:福建日报发布时间:2018-12-21

  扶持企业改制上市。每年安排1000万元,设立“宁德市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企业在国内外上市直接融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上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申请材料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后,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奖励不重复享受。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募集资金的70%以上在本市投资的,由受益财政按照融资金额给予奖励,融资金额在10亿人民币(含)以上的,给予400万元奖励,融资金额在5亿(含)—10亿人民币的,给予300万元奖励,融资金额在2亿(含)—5亿人民币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所涉及奖励或奖补资格认定年限从201911日起至20211231日。

  十、平潭综合实验区

  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进一步完善“5+2”产业奖补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24信息来源:中国平潭

  鼓励区内企业上市融资

  鼓励各类企业入驻平潭,并通过主板、新三板、海交中心等挂牌实现直接融资的,给予上市补助。

       15.鼓励区内企业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中心交易板成功挂牌,给予企业15万元奖励。

       16.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凡在我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给予企业150万元奖励,“新三板”分层后在最高板块挂牌的,再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总计奖励200万元。

       17.对在我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实现境内成功上市的,给予企业1000万元奖励;对实现境外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600万元奖励。

  对已在我区享受“新三板”奖励的企业成功转板,转板后按照境内外上市奖励给予差额补助。

       18.对辖区内成功实现“买壳”、“借壳”上市的企业,异地收购并控股境内外上市企业,且将上市主体注册地变更为平潭综合实验区内的,视同本区上市企业,享受同等奖励政策。对已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总部迁入本区,并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视同本区上市或“新三板”企业,享受同等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