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若干计税依据以及免税的的具体情形-两部门明确契税事项执行口径
财政部
《契税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税务总局7月7日发布公告,明确贯彻实施契税法的若干事项执行口径。
免税具体情形方面,公告规定,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限于上述三类单位中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组织。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土地、房屋用途具体涉及办公、教学、医疗等八个类别,并对每个类别对应的限制性条件予以明确。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财税字〔1998〕96号等六项文件相应内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