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运用问题多多,已有三家上市公司因会计处理问题领警示函

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运用问题多多,已有三家上市公司因会计处理问题领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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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1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号),主要内容如下。

我局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12022430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52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总资产调增220,310,888.65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调增4,045,301.19元,营业利润调增1,443,359.18元。

经查,你公司因会计处理科目使用错误、编制合并报表时未抵消权益分类以及未按照新租赁准则列报等原因,导致《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不真实。

22022430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2616日,你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经查,你公司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将原持股比例5%以上股东在减持股份至5%以下期满一年内认定为关联方,导致2021年年报中的前五大客户和关联交易部分内容披露不真实、不完整。

你公司2022430日披露的《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和《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02

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26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你公司对北京航天智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航天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甘肃航天云网科技有限公司等的相应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导致你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虚增营业收入442.92万元,占当年营业总收入的比例为1.46%

此外,你公司还存在董事会决议程序不规范、三会记录不规范、内幕信息登记表记录不准确、内审制度未落实等问题。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条第一款、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七条第一款等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03

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1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丁小林、田喜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信息披露不规范

1、2021年半年报营业收入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子公司西安西电幵关电气有限公司2021年从事光伏项目设备贸易业务,在上述交易中的身份实质为代理人,但日常按照总额法核算,期末调整为净额法核算。上述事项导致你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多计营业收入7.72亿元,占营业收入的10.19%,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收入(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2、2021年年报信息披露不规范

1)非经常性损益相关说明披露不充分。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项目中,根据业务性质将部分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界定为经常性损益,但未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说明,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非经常性损益》(证监会公告〔200843号)第五项的规定。

2)主要供应商、客户情况及往来前五名披露错误。一是2021年年度报告中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和前五名客户销售金额披露错误。二是往来款项前五名披露错误。预付款项前五名中未披露预付合肥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2.79亿元款项,应收账款前五名期末金额披露错误。

3)分季度主要财务数据披露错误。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分季度主要财务数据中,分季度营业收入披露不准确。上述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定制化产品研发支出核算不规范

你公司子公司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未单独归集定制化产品相关项目研发支出,未能合理识别并归集定制化产品的研发费用与合同履约成本,以恰当确认计入无形资产的研发支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无形资产》第九条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2-8定制化产品相关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以及《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釆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同时,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丁小林及时任财务总监田喜民对上述信息披露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丁小林、田喜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