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行、律师、会计师、评估机构不得将员工薪酬和承揽或承做的项目收入直接挂钩-证监会拟加强中介机构投行业务廉洁从业监管

投行、律师、会计师、评估机构不得将员工薪酬和承揽或承做的项目收入直接挂钩-证监会拟加强中介机构投行业务廉洁从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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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刚,重磅发文,证监会正式发布!

  要求投行、律师、会计师、评估机构不得将员工薪酬和承揽或承做的项目收入直接挂钩。

  直白点就是,中介机构不得采取项目提成制。

  现实是,很多中介机构都采用这种方式激励员工,无论是承接项目还是做项目的。

  六、【激励约束】中介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内部问责机制。证券公司不得将从业人员薪酬收入与其承做或承揽的项目收入直接挂钩,不得以业务包干等过度激励方式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应当在劳务合同、内部制度中明确,对存在廉洁从业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业人员,可以要求其退还相关行为发生当年奖金或者停止对其实施长效激励措施;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应当参照执行。

  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投资银行业务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强对注册制下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廉洁从业监管,一体推进惩治金融腐败和防控金融风险,持续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为注册制改革提供有力保障,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工作安排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中介机构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行业自律规则,恪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不断加强廉洁从业管理和风险防范,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公平竞争,自觉营造和维护风清气正的企业文化和行业文化。

  二、【组织机制和责任人】中介机构应在公司(事务所)层面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管理领导机制和基本制度安排,鼓励中介机构将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和总体要求等纳入公司章程或合伙人协议。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构廉洁从业违法违规问题承担领导责任,各级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中介机构应当指定内部控制相关部门对本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中介机构应结合组织形式充分发挥党建工作对廉洁从业管理的引领作用。

  三、【内部控制】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系统评估和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制定全面有效的事前防范、事中管控、事后追责体系机制,完善廉洁从业内部规则,全面覆盖业务各环节和岗位,并定期开展廉洁从业情况内部检查,每年应当不少于一次。

  四、【财务管理】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纪律和内部流程,充分发挥内审稽核等部门作用,重点对业务收入、成本费用支出、薪酬奖金、资金往来等项目中的异常情形加强审查核查,堵塞财务管理漏洞。严格杜绝账外账、“小金库”等不规范行为。

  五、【人员管理】中介机构应当对从业人员加强廉洁培训和教育,建立健全廉洁从业承诺制度,树立全员廉洁从业理念,培育廉洁从业文化。中介机构应当对从业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定期考察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人员聘用、晋升、离任、薪酬等事项的重要考量因素。从业人员因廉洁从业问题被开除或辞退的,或被证监会系统以外单位追责的,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报告。

  六、【激励约束】中介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内部问责机制。证券公司不得将从业人员薪酬收入与其承做或承揽的项目收入直接挂钩,不得以业务包干等过度激励方式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应当在劳务合同、内部制度中明确,对存在廉洁从业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业人员,可以要求其退还相关行为发生当年奖金或者停止对其实施长效激励措施;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应当参照执行。

  七、【利益冲突审查】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利益冲突审查,将审查机制贯穿投资银行业务全流程,建立健全回避制度并严格执行,从源头上防范廉洁从业风险。

  八、【围猎监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循证监会及交易所有关沟通交往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教唆、指使、协助他人干预影响审核,不得在项目申报、审核、注册过程中通过利益输送、行贿等方式“围猎”监管审核人员,不得利用证监会系统在职人员或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等关系或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不当入股】相关中介机构在投行项目股东穿透等事项核查中,应当重点对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及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行为进行严格审查,防范突击入股、利益输送、“影子股东”、违规代持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应及时向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报告。

  十、【内幕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证券发行询价定价信息等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的管理,建立健全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完善信息隔离墙机制,禁止传播泄露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切实防范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从事串通报价、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公平竞争】中介机构应当强化公平竞争意识,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定价水平、利益输送、商业贿赂、不当承诺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不得从事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十二、【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对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的廉洁风险防范,制定规范聘用第三方的制度,明确资质条件和遴选流程,确保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并依据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禁止利用聘请第三方进行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

  十三、【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投资银行业务“三道防线”,充分发挥监督制衡作用。不得在项目申报、审核、发行承销过程中通过欺诈、胁迫发行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协助发行人隐瞒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协助发行人直接或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不得以返费、代持、违规配售等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四、【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供证券服务业务时,应当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及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坚持独立性原则,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严格履行执业程序,合理发表专业结论,依法执行签字会计师和关键审计合伙人按期限轮换制度。不得因偏见、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干预而影响职业判断,不得协助委托人进行财务造假或隐瞒真实财务状况。

  十五、【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在提供证券服务业务时,应当依据事实和证据提出分析性意见,不得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不得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协助当事人行贿,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不当利益。

  十六、【监管执法问责】中国证监会应当加强对中介机构投资银行业务廉洁从业监管,对中介机构落实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廉洁从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向相关部门及其他监管机构提出处理建议;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向纪检监察机构转交违法违纪线索。对中介机构主动发现、主动报告、主动处理廉洁从业违法违规问题的,可依法依规从轻或减轻相关机构或人员的责任,或者提出从轻减轻处理的相关建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采集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廉洁从业相关诚信信息,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十七、【解释及适用】本意见所称投资银行业务是指股票、存托凭证、债券等证券发行承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及资产证券化等其他具有投资银行特性的业务。基金子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供专业服务的廉洁从业要求,参照本意见执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监管机构对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