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适用《规定》简化方法的租金减让期间延长一年、明确追溯调整要求及相关披露规定-财政部就疫情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范围征求意见
财政部办公厅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助力企业租金减免政策落地和减轻企业负担,我们起草了《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印发,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1年4月23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
一、制定必要性
为规范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会计处理,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的持续趋同,我部于2020年6月19日发布了《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以下简称《规定》)。自印发以来,《规定》为助力国家相关政策落地、减轻企业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时间长于预期,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于2021年3月31日再次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进行修订,将适用简化会计处理方法的租金减让期间延长一年,即由2021年6月30日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
为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我国境内外上市企业财务报表差异,我们起草了《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及主要内容
《规定》印发以来,我们持续关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会计处理实务问题,密切跟踪理事会的最新动向。在认真研究理事会近期发布的租赁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及国内组织征求意见收到的反馈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起草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将适用《规定》简化方法的租金减让期间延长一年,即将“减让仅针对2021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调整为“减让仅针对2022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其他适用条件不变。二是明确企业对于《规定》简化方法的选择,应当一致地应用于适用范围调整前后符合条件的类似租赁合同。三是明确追溯调整要求及相关披露规定。四是规定实施日期。
三、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1、您是否同意将适用《规定》简化方法的租金减让期间延长一年?如果不同意,您的理由是什么?
2、您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衔接和披露规定是否恰当?如果不恰当,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3、您对《征求意见稿》的其他内容有何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