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社部等三部门:明确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实施期限

人社部等三部门:明确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实施期限

经济日报

  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获悉,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通知,明确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实施期限。

  受疫情冲击,广大中小微企业经营面临困难。今年2月,人社部等三部门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规定从2月起对企业缴纳的养老、失业、工伤3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免、减、缓。在这一过程中,中小微企业成为最大受益者。具体来说,湖北省以外的其他省份可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可以执行到6月份;湖北省对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也可以执行到6月份。

  目前已是6月下旬,此前出台的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的政策执行期限即将结束,但疫情的影响仍在继续。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前期出台6月前到期的减税降费政策,包括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公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服务增值税,减免民航发展基金、港口建设费,执行期限全部延长到今年年底。此时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期限恰逢其时,其用意就是要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

  那么实施期限能够延长多久?根据通知,各省份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6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个体工商户等参保人也有利好。按照要求,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同时,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期限,会不会对养老金等发放带来影响?这种担心大可不必。人社部养老保险司司长聂明隽在今年4月份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从总体上看,全国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还有5万多亿元,有比较坚实的物质基础。记者注意到,此次通知明确,要加快推进三项社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确保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同时,要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