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解读

视野:

《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解读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信用风险损失准备相关的内控机制和管理流程,银保监会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发布了《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银保监【2022 年】10 号,下称“10 号文”),希望以此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强化信用风险拨备管理基础,提高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一、背景介绍

2017 年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等三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下称“新金融工具准则”),正式引入预期信用损失法作为信用风险损失准备的计量方法,而不再采用“已发生损失法”。区别于之前只有在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已经发生损失时,才对相关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已发生损失法”,预期信用损失法要求基于历史损失信息、当前信息和未来预测信息对预期信用风险损失进行估计,并依此计提信用风险损失准备。上述方法的转变对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众多主体的信用风险损失准备计提产生较大影响。

新金融工具准则颁布后,财政部与银保监会于2020 年 12 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和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四部门于 2021 年 1 月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加强企业 2020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又对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具体应用和管理提出了进一步要求。

鉴于我国银行业机构众多,资产规模各异,虽然监管机构从会计准则层面统一引入了预期信用损失法,各家银行也在外部咨询机构的协助下,在过渡阶段分别完成了“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启动实施工作,初步建立了预期损失模型,选定了参数,完成了信用风险计量。但是,由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计量模型往往较为复杂,在后续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环节对参数进行有针对性的更新常常面对诸多困难和挑战,可能出现模型运营维护方面的一定程度脱节,导致预期损失模型难以有效支撑对于银行信用风险的动态计量。此外,部分商业银行建立的模型也存在“个性化”设计不足,导致未能更好匹配自身业务特点、信用风险特征和风险管理能力。

10 号文将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实施置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层面的高度,从职责划分、制度建设、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商业银行实施预期信用损失法进行了全流程规范,以推动商业银行更好落实新金融工具准则关于计提信用风险损失准备的相关要求,有效提升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水平。

二、法规内容

10 号文分为总则、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和监督管理四个章节。下面我们将摘录其中部分重要内容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在总则部分,10 号文对适用范围、实施原则等进行了说明。

首先,总则明确了该文规范的“预期信用损失法”与《企业会计准则》中规范的“预期信用损失法”是一致的。其次,明确预期信用损失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层次:预期信用损失法适用于我国所有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对于单家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适用该行全部有信用风险敞口的资产(含表内外资产)。此外,对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实施,提出应遵循五个原则:全面性、真实性、谨慎性、动态性和匹配性。上述五个特性之中的“动态性”和“匹配性”往往是实施难点。其中,“动态性”涉及模型对于自身信用风险水平及银行外部环境变化的反映和体现,潜在的含义与及时性相关。而“匹配性”涉及模型对于银行内在风险偏好的理解与体现。

二)在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部分,10 号文明确了预期信用损失法在实施和管理过程中,治理层、高级管理层、牵头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批权限、职责划分、汇报流程和路径以及汇报频率等管理要求。

(1)对于治理层、高级管理层以及各有关部门的职责规范、汇报流程和汇报频率见下图所示:

1.jpg

(2)除了将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提升到治理层高度之外,为了更有效提高信用风险的识别、管理和计量水平,还要求商业银行加强一系列基础领域工作(见图二),以提升风险管理的水平。

2.jpg

如上图所示,预期信用损失法需要在顶层进行全流程、全方位的制度建设。另外,该方法的实施基础涉及系统开发、数据积累和信息收集三个环节,而该部分内容的要求也与当前银行开展数据治理的要求相契合。良好的系统和完备的数据还需要专业团队的实施和操作才能为模型有效运行提供保障。最后,上述所有的环节和过程都需要进行文档的记录和归档,而该部分也形成数据积累。这些基础性工作的完善和改进需要在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过程之中持续进行。

(三)在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部分,10 号文分别在风险分组、阶段划分、模型搭建、前瞻性调整、管理层叠加、参数确定、模型验证、实施评估、信用风险损失准备计提和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了诸多具体规范,其中部分值得关注的内容包括:

(1)要求银行利用内外部的力量,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过程中的关键领域进行及时更新和评估,具体各领域对应评估或者更新的最低频率要求如下表所示:

3.jpg

上述针对实施过程中各关键领域更新频率的最低要求,体现了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模型动态性调整,及时反映信用风险的预期。

(2)要求建立独立的、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信用风险敞口阶段划分标准。商业银行首先需要系统分析、梳理和确定触发或者导致信用风险变化的各类驱动因素,再确定判断风险显著增加的标准,从而形成符合该行自身特点的信用风险敞口阶段划分体系。

此外,10 号文重申了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阶段划分标准的底线设定,即信用风险敞口逾期超过 30 天的,应至少划分至第二阶段,除非有充分合理的信息证明信用风险并未显著增加;逾期超过 90 天的信用风险敞口,应划分至第三阶段,除非有充分合理的信息证明信用主体并未违约。

(3)要求细化前瞻性信息的预测情景,设置多种基础情景并确定相应权重,结合压力测试结果增加极端情景。除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前瞻性信息外,要求随时跟进自身风险及外部环境变动,如遇国内外重大事件发生或相关政策重大调整时应及时更新前瞻性信息。

(4)要求审慎运用管理层叠加。管理层叠加主要针对短期因素未能通过模型中的常规参数体现的信用风险情况,其运用需要有严格的审批流程。如果对于同一风险因素多次使用管理层叠加体现信用风险,可能说明模型存在不完备的情况,需要考虑及时加以优化。

(5)要求建立有效的内外部模型验证机制,以确定模型运行的稳定性、一致性和准确性。无论是投产前还是投产后验证,还是使用内部或者外部机构开展验证,目标都是确保模型运行效果,参数选择适当以及计算结果可靠。当银行开展创新业务以及银行内外部出现重大事件时,均需加强模型的验证工作,以提高信用风险计量水平。要求商业银行至少每三年聘请独立外部第三方机构对预期信用法实施模型进行全面验证,该机构原则上不得为同期负责该行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在监督管理部分,10 号文明确了监管机构对于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责任和方法。

相关监管管理涉及的主要要求包括:

(1)商业银行应在每年 4 月 30 日前向银保监会或属地派出机构报送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及完善情况;相关重要模型、关键参数的调整依据及董事会审批情况;预期信用损失评估结果、阶段划分情况;内外部模型验证情况报告;内外部审计发现模型实施存在的相关问题及建议等。

(2)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 ~ 组织银行、审计师、模型验证第三方开展会谈,沟通了解预期信用损失法的管理、审计及验证情况;~ 要求银行组织内审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进行专项审计或进行模型验证。商业银行违反 10 号文规定的,视情况不同,可能被要求限时整改,或面对提高资本或拨备的监管要求,严重的还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

三、商业银行实施 10 号文的挑战和关注

1、适用范围广且未设置过渡期

10 号文明确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含村镇银行)参照适用。该适用范围极其广泛,且颁布之日即施行(确有较大困难的,可申请延期实施,但最迟不得晚于 2023 年 1 月 1 日)。对于大型综合性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由于新金融工具准则执行时间较早,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相对完善,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和风险管理水平较高,这些银行实施 10 号文具备相对充分的基础和条件,有助于进一步优化提升其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和管理能力。但对于不少中小型商业银行(含村镇银行)而言,实施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基础可能存在不足,在未设置过渡期的情况下如何尽快落实 10 号文的要求,可能是一项较大的挑战。

2、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的五个原则

10 号文提出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需遵循全面性、真实性、谨慎性、动态性、匹配性等五个原则。其中,全面性一方面是强调预期信用损失法对于银行表内外信用风险资产的全面适用,另一方面是要求有适当的制度流程对于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过程的全面覆盖;真实性和谨慎性是银行实施预期信用损失法的重要目标;动态性是要求银行对于外部因素变化导致信用风险计量情况及时作出适当反应和调整;匹配性则是要求各商业银行结合自身实际设定个性化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体系,而非简单照搬照抄其他同业的做法。

3、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涉及的基础环节需要长期完善

10 号文明确要求,预期信用损失法的有效实施需强化制度建设、团队组建、系统开发、数据信息收集以及文档管理等方面的基础工作。上述基础环节的完善是一项需要长期开展的系统工程,难以一蹴而就,需要高级管理层授权专属部门协调包括业务运营、风险管理、内审、财务、信息科技等众多部门,在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的整个过程中,进行多领域、多环节、循环往复的协同工作。

4、信用风险敞口阶段划分要有前瞻性,相关划分标准要有足够敏感性

10 号文强调要对信用风险敞口阶段划分建立独立体系,应确保阶段划分具有前瞻性,不能仅依赖原有内部评级、风险分类、逾期天数等风险指标,而是需要考虑原有风险指标与阶段划分标准的衔接,避免出现矛盾或脱节现象。此外,强调阶段划分标准是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动态指标,相关划分标准的敏感性和相关性应高于原有的风险管理手段,包括应能做到在信用主体信用状况恶化但尚未逾期之前将其划分至第二阶段。最后,阶段划分除了用于信用损失计量,如何嵌入到业务管理(如预算、考核)之中,也是银行需要关注和考虑的问题。 

5、精心准备,扎实推进落实 10 号文要求

10 号文看似仅针对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实施管理,其实相关要求的有效落实涉及商业银行在治理机制、业务运营、系统建设、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多方面的高标准投入和建设。因此,商业银行可能需要基于自身实际,尽早结合 10 号文的要求进行逐一梳理,识别和评估在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和管理各环节可能存在的不足,并在团队建设、流程和制度完善、数据采集和更新、系统开发建设等方面做好相应安排,制订并加快落实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按照 10 号文的要求持续有效提升实施预期信用损失法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