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解读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适用会计处理问题

财政部解读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适用会计处理问题

财政部会计司

  近期,我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41日至202112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