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永续债发行你追我赶,会计处理一文看透

永续债发行你追我赶,会计处理一文看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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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日晚间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发布的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指出,将以银行永续债为突破口补充资本,用改革的办法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可持续性。当日,央行开展了2019年第三期央行票据互换操作,操作量为50亿元。也就是说,为了提高永续债的流动性,央行创设的票据互换工具(Central Bank Bills SwapCBS)截至目前操作量已达90亿元,而且操作量一次比一次大。

  你追我赶忙发债

  的银行永续债发行提速已经呈现你追我赶的局面:1月,中国银行成功发行了400亿元永续债;此后,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浦发银行的400亿元、400亿元、300亿永续债相继发行;7月,渤海银行的300亿元、中国工商银行的800亿元永续债紧随其后;88日,农业银行在港交所披露,将发行不超过1200亿元永续债。根据财能007不完全统计,目前还有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广大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兴业银行等共计约不超过2900亿元的永续债待发行。

  永续债是指经核准或注册、备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其实质是介于普通股和债券之间的混合融资工具,持有人可以按期取得利息,但不能要求清偿本金。永续债的会计处理直接影响企业当期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一个典型的永续债内含特殊条款描述包括三个方面:期限设定、票面利率调整以及利息延期设计。因此,在确定永续债的会计处理时,应当从到期日、清偿顺序、利率跳升和间接义务三个方面谨慎考虑并划分为权益工具或债务工具,在此基础上确定对应的会计处理。

  而永续债的企业所得税,则由发行方选择按股息处理或利息处理,持有方被动确定对应的处理方式。财大咖近期还将推出“永续债利息所得税处理”的详细解读,敬请期待。

  从分类读懂永续债

  永续债与普通债权有着明显的区别:普通债权有明确的到期时间,利息相对较低,只能计入负债,一旦延期支付就算违约;而永续债没有明确的到期期限,利息较高,可以设置跳升条款,在不同条件下可以计入所有者权益或负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延迟付息。

  从发行品种来看,我国永续债主要以中期票据为主,占比达2/3以上,主要原因是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债券发行实行较为灵活的注册制,而发改委和证券交易所对债券发行实行审批或核准制。

  从企业性质来看,地方国企和央企占绝大多数比例,因为永续债一定程度上可以给高负债率的国企起到降杠杆的作用。由于永续债期限长,票息高,中小民营企业对融资成本较为敏感,且对发行主体评级要求高等原因,难以成为永续债发行的主体。

  永续债按期限划分一般有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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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赎回权是指发行人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一定的价格赎回永续债的权利。目前中票、定向工具永续债多采用这种期限设定。

  在每个到期日,发行人具有可以选择延长到期日的权利,但这常常伴随着其它的一些条件,如利率跳升。理论上发行人可以无限期续期。目前企业债、金融债多采用该种期限设计。

  永续债按在清偿顺序上的次级属性,又可以分为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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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永续债破产清算时清偿顺序等同于发行人所有其他普通债务。

  在破产清算时,次级永续债清偿顺序虽然优先于股权资产,但劣后于发行人的其他普通债务之后。

  永续债会计处理

  为进一步明确企业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如何适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2019128日,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及相关应用指南内容予以整合细化,形成了《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境内外发行的永续债和其他类似工具。

  在确定永续债的会计处理时,最主要的问题就是要确定永续债是权益工具还是债务工具。我们先来看一下《企业会计准则第37--金融工具列报》及应用指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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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相关内容规定予以整合细化,进一步明确了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如何适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指出了永续债发行方会计分类应当谨慎判断,并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1. 到期日。持有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要求发行方赎回或清算永续债的,通常为权益工具;在清算及赎回不受发行方控制时,通常为债务工具。2. 清偿顺序。清算永续债时劣后于其他债务的,通常为权益工具;否则,须谨慎判断有可能为债务工具。3. 利率跳升和间接义务。利率跳升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的,可能为权益工具;利率跳升超过一定范围,通常为债务工具。以下为会计处理的具体分析。

  (一)关于到期日的考虑:新旧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一致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以合同到期日等条款内含的经济实质为基础,谨慎判断是否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处理,见下文。

  1. 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常见的该类合同义务情形包括:

  (1)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赎回此金融工具;

  (2)发行方被要求强制支付利息。

  2. 永续债合同明确规定无固定到期日且持有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要求发行方赎回该永续债或清算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关于到期日的考虑,新旧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一致。即无固定到期日且持有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要求发行方赎回或清算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3. 永续债合同未规定固定到期日且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即“初始期限”)的:

  当该初始期限仅约定为发行方清算日时,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但清算确定将会发生且不受发行方控制,或者清算发生与否取决于该永续债持有方的,发行方仍具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其中,当清算是或有事件(即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时,根据“附有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的例外规定(37号准则第十二条),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但清算确定将会发生且不受发行方控制,或者清算发生与否取决于持有方的,发行方仍具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应确认为金融负债。

  4. 当该初始期限不是发行方清算日且发行方能自主决定是否赎回永续债时,发行方应当谨慎分析自身是否能无条件地自主决定不行使赎回权。如不能,通常表明发行方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比如,持有人大会可以要求发行方赎回,或合同条款未明确禁止持有人可以要求发行方赎回,则可能表明发行方不能单方面自主决定是否行使赎回权,从而实质上发行方不能无条件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关于清偿顺序的考虑:区分两种情况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考虑合同中关于清偿顺序的条款。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处理:

  1. 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劣后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因为此时的永续债劣后于发行方所有债务,表明持有方拥有发行方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即属于权益工具。

  2. 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处于相同清偿顺序的,应当审慎考虑此清偿顺序是否会导致持有方对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合同义务的预期,并据此确定其会计分类。

  当清算时永续债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处于相同清偿顺序时,不能直接证明持有方拥有发行方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剩余权益。

  即使无其他条款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也需要审慎考虑此清偿顺序是否会导致发行方对持有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合同义务的预期。

(三)关于利率跳升和间接义务的考虑:确认权益工具或债务工具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考虑第37号准则第十条规定的“间接义务”。37号准则应用指南指出,企业可能在显著不利的条件下选择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而不是选择履行非金融合同义务,或选择交付自身权益工具。在实务中,相关合同可能包含利率跳升等特征,往往可能构成发行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间接义务。企业须借助合同条款和相关信息,全面分析判断。

  永续债合同规定没有固定到期日、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发行方有权自主决定未来是否赎回,如果发行方决定不赎回则永续债票息率上浮(即“利率跳升”或“票息递增”)的,发行方应当结合所处实际环境考虑该利率跳升条款是否构成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如果跳升次数有限、有最高票息限制(即“封顶”)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或者跳升总幅度较小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可能不构成间接义务,确认为权益工具。

  如果永续债合同条款虽然规定了票息封顶,但该封顶票息水平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通常构成间接义务,确认为债务工具。

  (四)永续债持有方会计处理:上市与非上市企业区别对待

  对于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实施时间,有以下规定:

  (1)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11日起施行;

  (2)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11日起施行;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11日起施行;

  (4)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所以,上市公司已全部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于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上市企业,持有方应当在区分权益工具还是债务工具的基础上,做出相当的分类会计处理。而持有方对权益工具投资或债务工具投资的划分,是基于发行方角度对“权益工具”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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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益工具投资通常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除非在初始确认时,对满足“非交易性”和“权益工具投资”的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该类金融资产指定一经作出,不得撤销,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不存在重分类,对该类金融资产不涉及减值计提,仅满足条件的股利收入才能计入损益。其他相关的利得和损失均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后续不得转入损益。

  2. 划分为债务工具投资时。

  企业应当根据债务工具的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加以分类。

  提前还款权、展期权等选择权可能导致合同现金流量的时间分布或金额发生变更,持有人需要谨慎考虑永续债中包含的选择权的影响。

  若发行方有权按面值加应付利息(包含所有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赎回,则可能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若永续债的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不计息,则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因为利息金额不是未偿付本金金额的货币时间价值的对价。

  而对于未提前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非上市企业,处理方式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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