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管局:境内利润汇出前应弥补以前亏损 强化真实合规性审核

外管局:境内利润汇出前应弥补以前亏损 强化真实合规性审核

国家外汇管理局

1月26日晚间,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通知》出台了三方面九项措施,其政策导向可归纳为两点:其一在于便利化,其二在于防风险


  1月26日晚间,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出台了三方面九项措施,其政策导向可归纳为两点:其一在于便利化。有序推进重点领域改革,实施利于外汇收支平衡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其二在于防风险。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资本流动管理体系,督促银行、企业遵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确保交易真实合规,加强境外留存资金等统计分析,完善跨境资金本外币一体化管理,防范风险。在这个过程中,真实合规的跨境收支和汇兑不受影响。


  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扩大

  《通知》推出4项具体措施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其中,备受关注的是: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

  外汇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将有利于解决部分中小进出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也利于实体经济发展。

  可结汇资金主要包括信用证及托收项下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出口保理、福费廷、订单融资、协议融资、出口海外代付、打包放款等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

  “为避免企业和银行资金货币错配,降低境内外汇贷款结汇对货币政策的冲击,对于已结汇使用的境内外汇贷款,要求境内机构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在总量上保持外汇市场供求平衡。”这位负责人说。

  与此同时,《通知》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这位负责人指出,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以外债形式调回境内使用,将有利于进一步便利企业跨境投融资,充分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资源,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服务实体经济。实际操作方面,按照现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即可,同时也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按相关规定以股权投资形式调回境内使用。

  此外,《通知》规定,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按照宏观审慎管理原则,可境内运用比例由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调整为100%;境内运用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此举旨在进一步发挥银行主动性,优化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功能,丰富资金运用渠道。

  《通知》还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办理结汇。这位负责人解释,这是为了探索离岸性质账户监管经验,进一步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试验区作用。

  真实合规性审核加强 明确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通知》要求,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及时办理收汇业务,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

  这一规定在外汇局以前的相关文件里已经明确,此次属于再次强调。

  外汇局有关负责人指出,近期外汇局在监测和核查中发现,少数企业存在出口不收汇或少收汇、进出口报关主体和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等情况,扰乱正常外汇收支秩序。为此,《通知》对上述要求进行重申,警示风险,强调外汇业务真实合规,以进一步规范外汇市场秩序,服务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对于利润汇出问题,《通知》要求,继续执行并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政策,明确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外汇利润汇出业务的单证及签注要求,明确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据了解,一直以来,直接投资利润汇出属于经常项目,我国已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境内机构真实合规的利润,只要按程序出具证明材料,可以直接在银行办理汇出手续,没有任何限制。

  这位负责人指出,根据公司法等,《通知》进一步明确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重申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利润汇出单证审核要求,对境内机构利润汇出未增加新的审核材料。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利润汇出,仍按照相关规定,银行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银行应继续按照“展业三原则”的要求,完善对境内机构利润汇出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通知》进一步明确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这位负责人称,外汇局一贯支持真实合理的境外直接投资,此举并未改变境外直接投资的监管导向,主要是完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目的是促进我国境外直接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相关真实性材料可为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财务报表(说明资金来源)等,以及资金使用计划(说明资金用途)等。

  《通知》还对境内机构境外放款业务实行本外币一体化的宏观审慎管理。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放款业务,本币境外放款余额与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的30%。

  这位负责人解释,人民币与外币跨境流动对国际收支的影响本质相同,人民银行、外汇局一贯坚持完善跨境资金本外币一体化管理。《通知》对境内企业办理境外放款业务实施本外币一体化的宏观审慎管理,是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资本流动管理体系,促进本外币跨境资金流动双向平衡,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现行其他外汇管理规定关于上述“所有者权益”的比例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按照《通知》执行。